「二二八事件可能受難者清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18-12-21

二二八事件可能受難者清查作業要點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一屆第六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通過制定全文七點

一、本要點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訂定之,以期撫平歷史傷痛。

二、二二八事件可能受難者(以下簡稱可能受難者)指可能因二二八事件遭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有史料、檔案之記載可稽,且尚未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賠償金或回復名譽證書申請者。 前項檔案指政府機關所製作之文書。

三、為辦理可能受難者之清查,本會得設可能受難者清查小組(以下簡稱清查小組),其成員由執行長核定。

四、清查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一)判定史料、檔案記載之正確性。 (二)判定審查之對象是否可能因二二八事件而受難。

五、清查小組審定之可能受難者名單,由基金會彙整公布。 公布之方式及內容由清查小組決議定之。

六、經公布之可能受難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 其合法之權利人向本會申請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賠償金者,依 本會賠償金申請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 其合法之權利人未向本會申請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賠償金而單獨申請回復名譽證書者,以受難事實相關檔案記載明確者為限,由本會認定受難事實,並依「回復名譽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回復名譽作業,但不核給賠償金。 (三)雖不符合前二款規定,但經清查小組認定有因二二八事件受難之可能者,基於人道考量,清查小組得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受難者家屬之申請,由清查小組決議將其列為本會辦理紀念活動之對象,但不核給賠償金。

七、本要點經董事暨監察人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