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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未審先判,藉「宣傳罪行」以形成輿論定罪。

1954年4月19日吾雍•雅達烏猶卡那槍決後兩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對其貪汙案偵查結果決定不起訴。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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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守仁等叛亂案「成案」

吾雍•雅達烏猶卡那、樂信•瓦旦的聲望,為族人的權益積極發聲或作為,不僅讓當局困擾,黑函密告也層出不窮,最終牽附在匪諜案下,槍決了原住民族菁英、抵抗漢人的要角以及潛在資敵的對象。


這起案件以貪汙為主軸,未審先判,又「宣傳罪行」,讓部落族人震驚羞愧,形成輿論。1952年6月10日保安司令著手規劃逮捕行動、宣傳及影響評估。


9月10日以「山地保安會議」名義將吾雍•雅達烏猶卡那、雅巴斯勇•優路拿納等人誘下山至嘉義逮捕,同日在臺北山地會館將樂信•瓦旦逮捕。


1954年4月17日,吾雍•雅達烏猶卡那(高一生)、雅巴斯勇•優路拿納(湯守仁)、樂信•瓦旦(林瑞昌)、Mo'e Peongsi(汪清山)、方義仲、Behuy Tali(高澤照)等六人執行槍決。


武義德、Vo'e Tosku(杜孝生)、廖麗川則被判處徒刑。


1954年4月19日吾雍•雅達烏猶卡那槍決後兩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對其貪汙案偵查結果決定不起訴。


4月25日不起訴書送抵達邦,保安司令部嘉義山地治安指揮所為避免刺激山胞,囑達邦分駐所警員將原件退還,要求嘉義地檢處勿再送。


保安司令部嘉義山地治安指揮所擔心吾雍•雅達烏猶卡那等人被槍決,會引起部落反彈、反抗,於是著手研擬因應方案。除了秘密監控、運用及分化族人,山地治安指揮所也控制了重要道路,限制進出。


而本案的受難者不僅只有案件當事人,受難者家屬的生活同樣陷入牢籠,有些家屬因為失去家庭支柱,經濟困難;有些家屬被族人排擠,只得離開部落,離開部落後,又必須面對社會上的族群歧視;有些家屬長期遭監控,後來又再次被捲入政治案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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