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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姓名」

名字是個人識別符號,也是建構家庭、族群、社會關係的基礎。


原住民族各族群有其命名習慣,即使日治後期推行皇民化政策,多數仍保有族名,用日文片假名拼寫。1945年12月,國民政府接管臺灣後沒多久便頒佈《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要求使用日文姓名的臺灣人民「回復原有姓名」。此處的原有姓名,指的卻是漢名,而非原住民族自己的名字。


而更名政策不只推行於個人,也擴及至部落、區域、街道名稱,不僅影響個人身分認同,更破壞親屬制度、混淆族群文化記憶。


1945年10月25日,長官公署正式接收不到2個月,民政處即草擬「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最初草案並無原住民族部分,就在12月1日簽陳行政長官陳儀前一日,民政處周一鶚處長緊急交代第一科袁繼熱科長速擬具高山族改換姓名辦法,才在草案中補入「本省人民(包括高山族人民)」、「高山族人民暫向警察機關聲請」以及第四條「高山族人民,有本辦法第二條各款情形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如無原有姓名可回復或原有名字不妥善時,得參照中國姓名自定姓名」等字句。


沒多久,長官公署便發現民眾聲請回復姓名者不多,於是提報「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1946年5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修正辦法中明文規定1945年10月25日恢復中國籍之臺灣人,現有日本姓名應於期限內回復中國姓名,若逾期未辦,將科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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