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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摘要

前言

228事件是戰後台灣史上最悲痛的事件,也是政治上最大的禁忌,長期以來不能公開討論、公開研究,但其影響卻深深刻印在台灣歷史上。

一、228的真相被模糊化
自1987年228公義和平運動展開之後,經過社會各界的呼籲奔走,228的陰影才逐漸消去。運動的主要訴求:公開史料、建立紀念碑、建立紀念館、訂為國訂例假日、政府公開道歉和賠償228受難者的傷害損失等,都在政府逐一讓步中,獲得實現。但卻在禁忌解除的氛圍中,反而產生不求甚解,想在迷混中一筆帶過。政府認為支付補償金,責任已了;社會大眾認為受難者家屬獲得金錢撫慰,事情已有交代。在表面紀念儀式和金錢補償之下,228的歷史真相反而被模糊了、被遺忘了。

二、228沒有真正的反省
這種現象出現在民主化後的台灣,實在是件不可思議的事。在威權統治時代,國民黨政府壓迫人權,逮捕反對人士,造成無數冤案。民眾雖然充滿憤恨之情,卻不敢說、不敢表示不滿或反抗。這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下,是可理解的。但經過民主前輩前仆後繼的爭取,台灣終於民主化了,228的禁忌解除了,反而在自由民主的社會,無法正視228的歷史意義。這表示至今228的歷史還未真正反省,228的歷史責任尚未釐清。民主化之後的台灣,在虛幻的民主假象中、在空洞的寬容和解與族群和諧的大義名分下,不敢去碰觸228的歷史真相和責任歸屬的核心問題。

三、「228事件責任歸屬」研究緣起
行政院228事件紀念基金會成立之後,積極從事補償金審核發放、紀念活動、撫慰和頒發獎學金等活動,更認為責任歸屬的探究是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受難者家屬長久的期待。

因此,本會在2003年底開始籌畫228事件歷史責任歸屬的研究計畫。由本會董事黃秀政、薛化元、陳儀深、張炎憲以及李筱峰、陳翠蓮、何義麟等學者共同執筆,並由陳志龍教授、黃茂榮教授撰寫228事件刑事與民事責任的法律探討,蔡宗珍教授撰寫納粹集體屠殺猶太人事件作為對比的研究。

本會在2003年底開始著手規劃,經2004年幾乎每個月的討論,終於完成228責任歸屬的研究報告。全書除前言與結論外,分成四部分;事件的發生及其對台灣的傷害、南京決策階層的責任、台灣軍政層面的責任和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等。

四、責任歸屬的釐清
至今,228事件已有許多相關史料出土,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近史所、國史館等單位都有重要檔案史料的出版。口述歷史記錄和論著也有相當成果,可是仍未有系統論述歷史責任歸屬的書籍。因此,本書針對這些問題加以探討。

〈事件發生及其對台灣的傷害〉說明事件發生的背景、過程、國府派兵鎮壓及其對台灣所造成的傷害。深入分析228事件發生的各個環節,以此作為探討責任歸屬的事實基礎。

〈南京決策階層的責任〉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因為蔣介石位居最高領導者,掌控各方資訊,瞭解台灣事變的發展,卻決定派兵來台鎮壓,造成台灣民眾巨大傷亡之後,對陳儀及台灣軍政首長都無一懲戒,日後陳儀反而升為浙江省主席、彭孟緝升為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這表示蔣介石漠視台灣民意,視台灣人的政治改革要求為叛國暴亂之舉。除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之外,指出楊亮功、何漢文等監察委員來台調查,無法發揮監督的功能;國防部長白崇禧來台宣慰,仍無法阻止槍殺事件,到最後還逐漸靠攏陳儀的說詞,而無法反映台灣真正的民意。

〈台灣軍政層面的責任〉除了說明南京政府的最高領導者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之外,台灣軍政領導者也應負起責任。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應負台灣軍政方面最大的責任;台灣警備總司令參謀長柯遠芬、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則其次;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二十一師師長劉雨卿、及其他情治人員也有推波助瀾、抓人槍殺的責任。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探討「半山」份子、線民、構陷者、告密者、新聞媒體工作者、社會團體成員的責任。這些人雖然不是直接指揮或決策者,卻是附從者或是從謀者,也應負起部分責任。

五、社會公義的追求
執政者透過國家公權力,有計畫有步驟的進行集體屠殺民眾,事後要追究其真相和元凶是相當困難的事。尤其228事件經過國民黨隱藏淹沒史料、刻意扭曲解釋、壓制恐嚇之下,要找回真相更是難上加難。如果進一步想要追查責任,則會觸犯最高領袖蔣介石的英明形象,以及國民黨政權在戰後初期統治台灣的實況,這不只衝擊到國民黨政權的合理性,更違背長期以來國民黨教育的價值觀。但歷史還是要回歸歷史,縱使困難重重,真相仍要探討,歷史責任仍要追究。

二次大戰後,德國人自我批判,追究責任,反省納粹屠殺猶太人的慘事。德國能夠自我反省,台灣就不能嗎?二次大戰結束已經六十年,但戰後許多歷史問題仍未真正面對、真正反省。228事件是台灣最大的傷痛,至今仍然影響台灣,只有面對它,釐清責任歸屬,建立社會公義,才能記取教訓,化解怨恨誤解,相互扶持,愛惜台灣。

本文作者張炎憲時任國史館館長、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兼真相研究小組召集人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有關二二八事件發生的背景及其原因,可謂錯綜複雜。首先是長官公署體制的特殊化。由於行政長官擁有行政、立法、司法,甚至人事、監督之權,因此形成在臺專權獨斷的權力,再加上兼任臺灣全省警備總司令,更形成軍政一元集權的特殊化,無怪乎當此體制頒布後,許多臺籍人士均大失所望。其體制在臺灣實施期間,不斷有人建議國府高層廢除長官公署,恢復省府制度。

其次是政治壟斷與接收弊端。當時中國大陸人士壟斷政府重要中高級職位,以及所產生各種牽親引戚、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等接收弊端亦是二二八事件的重要原因。第三是經濟統制與民生困苦。陳儀及其接收集團採取的是經濟統制政策,也就是物資管制、金融壟斷、物品專賣,然而其後果卻造成民眾失業與飢餓的民生困苦之狀。第四是社會動盪與文化隔閡。由於部份來臺軍警紀律敗壞、作威作福,再加上與臺灣民眾的文化隔閡,造成彼此間的衝突對立,使得社會治安惡化,騷亂事件層出不窮。

2月27日下午,二二八事件在臺北爆發後,原本樸實無爭的臺灣人民紛紛揭竿而起,各種反抗行動或是衝突事件陸續不斷在全臺各地發生。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動多為反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怨恨而引發的街頭流血事件衝突。在各地混亂衝突之際,有部分地方人士與民意代表相率出面與官方交涉,提出改革之要求,即是在此次事件的風暴中心—臺北市成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簡稱處委會)」為主軸進展。在二二八事件衝突當中,最令人震撼的便是發生在中南部地區的武裝流血衝突,諸如臺中「二七部隊」在埔里烏牛湳橋和日月潭與國府軍隊之激戰,以及嘉義、雲林民軍發動攻擊紅毛埤軍械庫、水上機場和虎尾機場等戰役。

在反抗行動與衝突爆發後,政府隨即展開一連串的鎮壓與整肅行動。高雄市由於當時駐軍兵力頗多,因此雖有民眾反抗行動,但未獲得官方正面回應,反遭受強硬的軍事鎮壓,成為二二八事件當中,最為悲慘且血腥的受害地區。3月8日,中央派兵來臺後,陳儀隨即宣佈全台戒嚴,各地自此進入恐怖捕殺時期。在全臺及澎湖地區大規模實施所謂「綏靖」與「清鄉」工作過程中,由於各地抗爭武力皆屬臨時組成毫無訓練,加上反抗勢力分散,單薄的武力實不足以對抗裝備精良的正規軍隊,因此整個「綏靖」計畫除於中南部曾遭受短暫抵抗之外,其餘各地皆如期完成。惟「綏靖」、「清鄉」期間,各地傳出不少地方人士因個人恩怨或派系糾葛,而遭人恐嚇勒索、密函陷害或報復暗殺;也有不少民眾在軍警鎮壓掃蕩時,被無辜濫殺而淪為槍下亡魂。

另外,當局為疏緩臺灣人民因軍事鎮壓所引起的恐慌與不滿,以及長官公署體制的不當,乃積極進行調查、宣慰與長官公署的改制。3月8日,福建臺灣監察使楊亮功奉派來臺查辦事變。3月17日,國防部部長白崇禧奉派偕同陸軍總部副參謀長冷欣、「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團部第二處處長蔣經國等一行14人來臺宣慰。3月22日,監察院加派監察委員何漢文來臺,協助楊亮功進行調查。同時,國民政府亦著手進行長官公署的改制計畫。4月22日,行政院院會決議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並撤換陳儀,改派曾任駐美大使、素有開明之譽的立法院副院長魏道明為首任臺灣省政府主席。4月29日,行政院核定臺灣省政府委員、廳長、處長人選,在全部22名之中,臺籍人士佔12名,剛好過半數。5月16日,臺灣省政府正式成立。

二二八事件在國民政府的鎮壓與安撫中落幕。但此一事件對臺灣的傷害卻至深且鉅,影響深遠。首先是打擊臺人心理,導致長期對政治恐懼與冷漠。在此事件前後,政府採取粗暴的武裝鎮壓,以公開或私下槍決的手段報復臺人抗爭行為,尤其是軍警在街上無情掃射開槍,造成大量無辜民眾傷亡。在綏靖與清鄉行動中,更是大肆逮捕民眾,引起地方恐慌;事後政府更以整肅異己、誣陷織罪等方式,導致人人自危,懼談政治,形成臺灣社會長期瀰漫著白色恐怖氣氛。經此事件,民眾原本對政治充滿熱忱,卻遭政府壓抑摧殘,嚴重打擊臺灣人民心理,產生對於政治的不信任感,以及恐懼與冷漠,使許多經歷浩劫的人們絕口不提二二八事件,甚至勸誡其子弟遠離政治是非圈。

其次是造成精英斷層,影響地方政治生態。戰後臺灣的社會精英,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陳儀及其軍警人員即開始有計畫地逮捕,許多地方士紳或知識份子紛紛遭到暗殺或冤死獄中。在事件之後,全臺各縣市參議員這個層級的本土精英歷經劇烈變動,八成的地方精英從政治領域中消失,形成精英斷層。而填補這些空缺的,卻是一批依附當局的政治新貴,不僅取代了傳統地方精英的社會地位,也壟斷地方政治權力和經濟資源,改變地方原有的政治生態。第三是有利國民黨一黨專政,阻礙民主政治發展。戰後初期,陳儀統治集團及國民黨均與臺灣地方社會存有明顯隔閡,因而在二二八事件時,除大力削弱本土勢力,造成本土精英的斷層外,也進行國民黨團內的派系鬥爭。1949年8月,國民政府撤退來臺,國民黨總裁蔣介石檢討大陸淪陷原因與派系有相當關係,因此進行黨內重大改造,透過各種方法拔除中央及臺灣舊有的派系勢力,重新確立個人的集權地位;並以兩岸對立衝突局面,中國隨時進犯臺灣的威脅,遂行戒嚴統治,箝制新聞、言論、集會等自由,並運用軍警情治優勢,監控逮捕異議人士,使得臺灣社會長期處於白色恐怖的威權統治。第四是加深族群隔閡,不利臺灣文化發展。二二八事件的爆發,除陳儀政府的貪污腐敗所引起的民怨有關外,族群之間的衝突也有關聯。惟由於族群彼此之間的誤解與對立所引發的二二八事件,卻不因事件的結束而平復,反而讓族群之間的隔閡更加深化與持續,影響臺灣社會文化的正常發展。尤其是事件後,臺灣社會精英遭到當局迫害與打擊而日漸凋零,不但削弱政治影響的力量,也造成臺灣文化傳承的斷層。再加上中央政府撤退來臺,為營造政權的正統性,強力灌輸中國文化,使得整個社會充斥著大中國的影子,臺灣本土文化遭到漠視而被邊陲化。

本文作者黃秀政時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及中興大學歷史系教授、前文學院院長

南京決策階層的責任

1945年中日戰爭結束,1946年5月國民政府自重慶遷回南京的時候,東北的國共軍事衝突已經如火如荼。內戰的原因之一是南京政府的統治正當性受到挑戰,國民黨遂勉強在同年12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台灣二二八事件就是發生在這訓政即將結束,行憲即將開始的時期。

國民黨總理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影響了國民政府的制度設計,因而訓政時期監察院對於百官的糾舉彈劾即已運行不已。監察委員丘念台說「禍機之伏屢經痛陳」,閩台監察使楊亮功對於戰後台灣的窳政也曾做了現地視察並回報南京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指派劉文島負責的「清查團」也來台做了功課,無奈陳儀長官深受蔣介石信任而不為所動。等到台灣二二八事件爆發以後,南京的國民黨第六屆三中全會在3月22日通過劉文島等55人的連署提案,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卻仍被蔣介石依總裁特權打消此議。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3月7日提出32條(42條)要求的同時,已指明「整個台灣政府應負全部責任」,當時的旅滬台灣人團體亦直接點名陳儀是「慘案禍首」,可見當時形格勢禁,台灣人方面的代表只希望南京政府來解決善後,未將事件責任上溯南京政府。具體的表現還在於對國防部長白崇禧奉派來台「宣慰」的期待,可是白崇禧於3月17日來台以後很快向陳儀的立場靠攏,他所建議的獎賞名單竟然包括殺人如麻的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若與當時的參謀總長陳誠相比較,陳誠猶會注意台灣情形應僅適用戒嚴法第14條(而非第9條)之規定,以及非軍人身份不應受軍法審判的問題,可見統治階層的人權觀念、價值順序仍會影響事變的嚴重程度,追究責任時不應一概而論。

吾人認為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對台灣二二八事件應負最大責任,理由除了上述(事前)無視於監察委員的警訊,(事後)袒護陳儀而且台省軍政首長並無一人因事件受到懲處,更因為事件發生不久即調兵遣將,正如陳儀在3月13日寫給蔣介石的呈函所說:「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蔣介石掌握來自黨政軍特以及台灣人團體代表等各方面的資訊,仍做了迅速派兵的決策,召見整編21師師長劉雨卿的同時即發給他600枝手槍,種種作為加深了事件的「糜爛」。

與臺灣二二八事件有關的大溪檔案,從1947年2月10日至1948年6月4日止,計有99份文件,都是蔣介石與陳儀、保密局、中統局、葉秀峰、劉雨卿、陳誠、白崇禧、桂永清、何漢文、魏道明、彭孟緝、吳鼎昌、于右任、謝冠生等等黨政軍特乃至監察司法相關人員來往的函電,可見蔣介石對事件介入程度之深、干預層面之廣,這樣的最高領導人,當然要為不幸事件負最大責任。

站在2005年2月臺灣的時空點上,不免要特別注意1947年3月6日陳儀向蔣介石請兵的信函中,要求迅派得力軍隊來臺的理由是:「為保持臺灣使其為中華民國的臺灣計」,陳儀主臺政一年餘,想必在政經社文各方面已敏感到臺灣與中國連結的困難問題,只是囿於當時國民黨政府領導階層的思惟模式、行為習慣,開出錯誤的藥方,而釀成悲劇,此一錯誤的後續影響,至今方興未艾。

本文作者陳儀深時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及中央研究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本章針對臺灣軍政階層人士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行止加以論述,並追究其應負之責任。文中又分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其他軍政人員、情治人員五節詳述。

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國民黨內派系傾軋奪權的政治習性與生態跨海移植到臺灣來,但做為臺灣最高軍政領導人物的陳儀領導無方,坐視派系惡鬥;用人不明,對下屬的貪污腐化與軍紀敗壞視若無睹;政策失當,造成用人歧視、經濟剝削與社會動盪。二二八事件前,陳儀的失政已令臺灣民眾對國民政府極度失望,上海媒體已預言臺灣「隨時可能發生暴動局面」。

經由大量出土史料與口述史的研究結果發現,事變發生後,陳儀困於手中欠缺足夠兵力控制局面,乃對民眾虛與委蛇、拖延誆騙。然陳儀自始即不懷好意,沒有誠意面對臺灣民眾的政治改革要求,大玩兩手策略,表面讓步、背地請兵,一旦確定援兵將至,馬上態度丕變推翻前議,甚至羅織罪狀,製造師出有名的假象,為自己的治臺無方卸盡責任。如此惡質的權謀詭詐行徑,正是前近代式中國官場積習的縮影,最該受到嚴厲的譴責。

臺灣省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則則在臺灣事變伊始即先入為主咬定是共產黨幕後操縱,乃設局利用士紳製造分化、編納流氓與情治人員加工「武裝暴動」,誇大事件之嚴重性,一面彰顯自己的先見之明、一面推卸應負的責任。國府軍隊增援之後,警備總部主導捕殺臺灣菁英與民眾之工作;甚至利用機會敲詐勒索、為所欲為,被赴臺查辦的楊亮功指為「違法殺人作惡」。

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也對高雄「三二事件」自始即主觀認定是共產黨策動的「陰謀活動」,反對和平解決,堅持「軍事平亂」。3月5日彭孟緝假意談判,計誘民間領袖上壽山,並於3月6日對高雄市區發動軍事行動、屠殺無辜民眾,造成重大傷亡。彭孟緝因在二二八事件中「主動平亂」,被拔擢為台灣最高軍事首長,一生官運亨通;卻也因為以血腥手段鎮壓、濫殺無辜,而在民間留下「高雄屠夫」的罵名。

其他軍政人員方面,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協助柯遠芬利用士紳分化事處理委員會,並數度公然撒謊、鬆弛民眾心防;國府軍隊抵臺後,憲四團積極參與逮捕民眾之行動,目無法紀、狂拘濫捕的情形造成人心惶惶;甚至與警備總部爭功爭權,毫無法治觀念。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縱容要塞軍士報復屠殺,手法殘酷絕倫,臺人受害情行僅次於高雄;史宏熹本人及其姪史國華都被指控在事件後藉機殺人報復。整編二十一師師長劉雨卿馭下無方,所屬的部隊自南北雙向掃蕩推進、兵士競相殺人洩恨,恐怖屠殺罪行為臺灣史上所僅見。而各地負責執行「綏靖」、「清鄉」任務的軍政人員,則是厲行恐怖統治、侵犯基本人權之政權的共犯與幫兇。各地軍政憲警人員與外省人公務員乘機勒索、搶奪錢財、殺人構陷的事件層出不窮,迫使改組後的臺灣省政府,不得不電飭各地方政府嚴予查禁上述不法情事。

情治人員也在二二八事件中扮演了積極的角色。戰後初期,包括警備總部調查室、國防部保密局(軍統)、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調查室(中統)、憲兵團等機構都在臺灣各地佈署調查員與線民,監視臺灣社會動向。根據新近出土的<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與相關史料發現,事變中,保密局指揮許德輝組織台北地區落流氓共250人組「忠義服務隊」,表面維持治安,實則大肆猖獗、擴大事端,毆打外省人、燒燬外省人商店,製造中央政府派兵藉口;另方面則號召催促純潔青年學生出動,事後歸罪學生作為代罪羔羊。各系統情治人員在事件中別有所圖,密電中央政府,誇大臺灣事變嚴重情形、危言聳聽,打擊陳儀威信。情治人員並誇大二二八事件中的暴亂情形失控,凸顯外省人的受害程度,強調共產操縱事件、黨員數萬人,更咬定事件並非單純要求政治改革,而係奪權叛國的行為等等,其目的不外:一、暴露陳儀對臺灣情勢完全失去掌握能力,打擊其威信;二、為眾多情治機關竟不能協助維持臺灣局勢之穩定,推卸責任;三、為請求援兵與武力解決尋求藉口。而如此危言聳聽的情報一一呈報到南京最高當局,無疑更加強化當局派兵鎮壓的決心。

1947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提出了一份<二二八事變叛逆名冊>,將全臺分為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花蓮等各區,羅列了逾千名「叛逆」之名單,有關這些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原職、擔任之「逆職」、罪行、住址等詳細資料一應俱全,包括事件中立場溫和的林獻堂名列「叛逆」之首,又如半山人士李萬居、連震東、黃國書等都在其中,幾乎臺灣知名人士都難逃羅網,打擊面之廣,令人驚心。

本文作者陳翠蓮時任淡江大學公行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台灣民間社會對於任職政府機關的所謂「半山」人士有許多負面的批評,認為他們出賣了台灣人。此外,許多口述歷史的紀錄中,出現不少擔任情治機關線民或告密構陷他人的案例,這些人員當然也應負起部份之責任。另一方面,根據官方的調查報告顯示,統治者將事件之發生與擴大歸咎於本地社會菁英,尤其是一些社會團體幹部或媒體工作者,背負著引發騷動之罪名。不論是民間觀點或官方報告,只要是事件相關之團體或個人,我們都要重新檢視,釐清其責任輕重或還其清白。

所謂「半山」人士是指出身台灣,在台灣有一段生長的經歷,而後又有中國大陸生活之經驗,尤其是投身在國民政府陣營中,對於中國政治文化有所涉獵。這種經驗,是長期處於日本殖民統治下資訊受限的本地人所望塵莫及。因此,半山人士理應扮演中國政府與台灣社會之間的橋樑角色。然而,許多半山回台前最重的功能僅止於急切呼籲中國政府「收復」台灣,雖然有幾位半山人士透過言論,向國民政府提出台灣接管應注意的事項,但實際上其影響力相當有限,國民黨統治當局對於半山人士建言是輕忽甚至否定。

戰後,半山人士回台後,紛紛出任各種黨、團、軍、政要職。原本陳儀政府是希望借重這批半山,作為長官公署與台灣民眾之間的橋樑,然而部份半山利用職務之便上下其手,成為「接收」過程中的受益者。加上這批人一開始就與本土菁英存有競爭關係,結果當權的半山在戰後初期,不但未盡到政府與民眾橋樑的責任,反而成為官民之間的障礙。事件爆發後,陳儀曾運用半山人士出面斡旋,試圖恢復秩序、確保治安為主。例如,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省參議會秘書長連震東、國代李萬居、國民參政員林忠等。這些半山雖以居間斡旋的角色出面,但實際上都有意無意、主動或被動發揮了幫助陳儀當局平息抗爭的功能。

另外,還有一批半山則更進一步為統治當局倚重,實際參與武力鎮壓之行動,成為統治者的鎮壓行動中的共犯。其中以軍統局台灣站站長的林頂立、曾任軍職的華南銀行董事長劉啟光、新竹地區防衛司令兼縣長蘇紹文等人最具典型。其次,事件後接任警務處長王民寧與受命為台中區防衛司令黃國書,也在官方的武力鎮壓過程,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此外,半山人士最受非議的部分是,提供黑名單借軍情單位之手剷除台灣社會菁英。一般民間社會人士大多相信,武力鎮壓與隨後展開的「綏靖」與「清鄉」過程中,有著半山的協助,警總才能列出「暴動首謀」的清單做為緝捕的對象,以致各地的社會精英慘遭捕殺。不論真實情況如何,半山確實是事件的受益者,這一點從日後多數半山的升官情形可以明顯看出。

相對地,官方的調查報告認為事件起因於「政治野心家之鼓吹」,以及「共黨之趁機煽動」,明顯將事件之發生與擴大歸咎於「共產黨」與「三民主義青年團」、「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等團體之領導人。因此,鎮壓期間除追捕共產黨員外,也下令解散政治建設協會,並大力整頓三青團台灣區團。然而,分析各團體之組織與活動後發現,共產黨員根本不可能事前進行事件之策劃。而三青團方面雖有許多幹部參與抗爭活動,但皆屬個別的行動而非組織性行動。由於三青團並非一般社會團體,它是訓政時代具有與黨部平行地位的特殊組織,戰後許多台灣左翼份子加入三青團台灣區團,使該團體具有批判改革的氣象,對於政府的腐化貪污當然相當不滿。事實上,在以黨領政與黨團二元體制競爭下,事件前台灣黨團軍政等各系統的鬥爭早已浮現,事件後派系間之衝突更是接連不斷,除此之外三青團幹部的抗爭,大致上都是合理的政治改革要求。因此,與其追究三青團的責任,不如探討整個國府體制上的矛盾問題。

除了訓政體制的問題,國民黨省黨部主委李翼中操控社會團體,也必須承擔一定之責任。省黨部幕後企圖操控的團體,以政治建設協會最具代表性。政建協會的成立,最初就是獲得省黨部的協助,才能獲得合法的地位,但成立後政建協會積極提出儘早實施自治選舉之要求,而非完全屬於省黨部的附庸團體。李翼中與陳儀雖然不滿協會之表現,但事件發生後還是要求領導人蔣渭川協助安撫民眾,以爭取派兵的時間。但鎮壓開始後,官方卻以政建協會於事變中,公開徵調日本時代退伍軍人背叛國家為理由,下令解散。從成立到解散,政建協會一直是CC派屬下省黨部想操控的團體。而抗爭期間,政建協會的作為則是被陳儀政府當作緩兵之計的棋子,但遭利用後又被解散,而且鎮壓屠殺過程中傷亡慘重,眾多幹部失蹤遇害,四處躲藏或逃亡島外者才能僥倖逃過一劫。因此,政建協會可以說是受害最深的社會團體。相對地,以半山人士為主所組成的「台灣省憲政協進會」,事件後發起「台灣新文化運動委員會」,其中大多數成員成為政治新貴,此一半山團體之責任最值得追究。

事件後,官方檢討報告也曾點名媒體必須負部份責任,認為「輿論不當之影響」是事變之原因之一。亦即,民眾反政府的行動,在於報紙言論太聳動或記者濫用新聞自由。但根據學者之分析,事件的發生並非報刊言論太自由,實際上官方早已對媒體進行嚴密的管制,新聞媒體的也只是照實報導而已。然而,照實報導之下,報紙上每天出現的消息,大多是軍人開槍、警察亂紀、官員貪污、物價飆漲等。社會實況無法隱瞞,而且消息又快速傳遞之下,對於事件的發展確實有影響,但並不能依此認定媒體必須為事件擴大負責。對於事件擴大的原因,還有一種說法是將矛頭指向廣播電台。官方認為處理委員會成立後,各地無線電廣播電臺為民眾所佔領,其廣播內容激發臺民反政府感情,提高臺胞之排外怒潮。這樣的指控完全是片面之詞,事實上地方士紳與部分官員也曾到電台廣播,呼籲民眾冷靜自處。

如果要追究媒體之責任,最大的問題點應該是「中央通訊社」。國府訓政統治體制下,黨營的中央社基本上是被當作蒐集情報的機關來運用。戰後中央社設立臺北分社,負責人為葉明勳,其主要工作是將臺灣採訪的新聞傳回南京總社。但是,新近一批「中央社密電原稿」出土讓研究者發現,其報導完全站在陳儀政府,甚至是軍方的立場,電文不斷出現外省人被毆打的消息,社會的實情或民眾的感受,例如臺灣人被槍殺等消息則被忽略,甚至還建議政府派兵。由於中央社是南京政府了解臺灣政情的重要管道,其傳達的訊息對於蔣介石派兵的決定,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追究事件相關人員之責任問題時,還有一種最底層的角色或許也可以視為共犯結構的一部分,他們是情報機關乃至上層權力機構的消息提供者,這種角色,包括俗稱的「線民」以及告密者或構陷者。在相關史料中,吾人明顯可以感覺所謂「線民」或「臥底者」隱約可見。這種線民埋伏臥底以激化情勢的說法,見諸史料多處,或有可供採信之處。其中所敘述的情節,出現在三處最為明顯:其一為處理委員會在中山堂開會期間,原卅二條要求增加為四十二條乙節;其二,3月8日圓山一帶有所謂「暴民」攻擊海軍辦事處等機關之說法;其三為,閩台監察使楊亮功抵台後自基隆往台北途中遭遇「暴徒」阻擊之說。

在3月8日之後軍隊抵台進行的鎮壓與屠殺中,當局雖然捕殺了許多直接參與暴動與反抗的份子,但是許多未曾參與任何暴動的社會領導菁英,包括許多民意代表、教授、律師、作家、醫師、記者,也幾乎在同一個時段裏被捕遇害;3月20日起,長官公署開始在全島各地展開所謂「清鄉」的行動,以連坐法的威脅,要求民眾交出武器和「惡人」。在「清鄉」的過程中,各地不斷有人被逮捕、處決,且多未經公開審判。在大整肅的行動背後,有眾多個案隱藏著告密者與構陷者。告密者或許出於害怕遭受連坐法牽連,但構陷者則往往藉機公報私仇,或進行政治鬥爭。

線民、告密者、構陷者,其身分行為多屬隱密不公開,因此很難得知其真實姓名,更遑論其具體身分。因此,要追究具體的個人責任相當困難。即使有真實姓名或具體身分,但是也極難掌握當時進行告密或構陷的具體證據。然而,縱使我們能掌握這些線民、告密者、構陷者的具體身分,我們也不該將所有責任歸其身上。因為這些線民、告密者等所提供的情報資訊,只是提供上層情治單位或主政者參考,上層情治單位及主政者必須負起查證的責任。如若上層不察,一味採信線民、告密者、構陷者的片面之詞,以致釀成禍害,其責任應該重於線民、告密者、構陷者。更何況,當主政者利用線民當臥底,試圖激化情勢以便達成某種政治目的時,線民或臥底者只是其工具而已,在此情況下,主謀者當然應負更大的責任。

本文作者李筱峰時任世新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何義麟時任國立台北師範學院社教系助理教授

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的刑事責任 

二二八事件發生在1947年,迄今 (2006年) 已達59年的台灣刑事司法實務界,似亦認為二二八事件沒有所謂的「刑事責任」,沒有所謂的「元凶責任」,也沒有所謂的「犯罪行為」,這當然和國內的理念觀念有很大的關係。唯有突破以往「制式思考」,而為「人權」理念的啟蒙。方有使二二八事件的「刑事責任」有所轉圜。

以「權力者的立場」來看待事件的本質的話,則其為正當化的行為,並不是純粹以「行為的本質」來觀察事件,也不是以「平等原則」的觀點來平等對待加害人與被害人之角色。持這種觀點的法律人,可以說是嚴重缺乏民主時代憲法所要求的「人權保障」的思維。

司法改革,首在「人權理念」的啟蒙、解魅,但台灣的司法改革遲遲沒有切入法律人應具有「人權思維」這個領域。至於所謂司法改革的真正本質,即司法的「自由化」、「理性化」,應該才是重點之所繫,但迄今為止,並無任何一項司法改革有提出「司法體系的理性化與自由化」作為其改革重點。

如果台灣對於二二八事件不予探討其刑事法律責任的話,則縱或在台灣的政治,在檯面上有「政黨輪替」的事實,但是對「極權國家」的「政府犯罪」不願或不能予以檢討者,這個應不是民主法治國的正軌,此種法治現象是充滿諷刺的;反之,如果台灣的法律實務界對於二二八事件的刑事責任能深入探論者,則台灣的刑事司法,才是真正落實「人權保障」的法治國家之司法表現。職故,台灣司法實務界對於二二八事件的相關法律問題之是否討論,實具有「民主法治國」與「非民主法治國」之標竿分野的重要性。

對於「維護生命權」的法律價值體系的重要性及其深層討論,應該列為台灣刑事司法實務的要務。迄今為止,國內並無刑事司法實務,對於二二八事件的行為、行為人、被害人、證人,以主動或持續地態度展開偵查及為證據保全、蒐集的工作。

具體言之,如果刑事司法體系能展開「追究二二八元凶責任」的具體程序的話,則方能達成「確保人權的維護」;

二二八事件的行為,並不是一般人的犯罪行為,而是統治者擁有「絕對權力」的行為,而是政府本身就是犯罪者,此類犯罪即所謂的「政府犯罪」(Regierungskriminalität)。

如果犯罪者本身就是政府機關的話,對於這種犯罪行為的訴追,必須要有超過該統治者權力以上的實力者,才有可能加以對抗,這也就是政府犯罪在訴追上的實際所面臨困難。

政府犯罪與一般犯罪(非政府犯罪)的差異:政府犯罪的行為人是掌有統治權力者,該項權力者甚至包含行政、立法、司法等權限,然而,如超越出法的範圍以外,也就是藉著國家權力而為權力濫用的表現,挾持公權力而為恣意的行為。不論是在暴力的恣意行為或是財經的恣意行為,可以說是和「政府權力的濫用」具有密切關連,這也是「政府犯罪」的特色。

由於政府犯罪是具有權力濫用的情形。政府犯罪之規模是不能和一般犯罪相比較,並且享有不受訴追的特權。政府犯罪的特點如下:

第一,犯罪的行為人是否具有政府權力的特質。

第二,政府犯罪是公權力的犯罪行為,在國內具有絕對權力的優勢。

第三,政府犯罪,唯有在犯罪者失掉政權時才有可能被訴追。

現行刑法典時效的詮釋問題:對於殺人罪有時效的規定追訴時效,應僅侷限於「一般犯罪行為」的情形而已,這乃是指刑事司法機關對於一般犯罪行為人「得訴追而不訴追」的情形。

然而,由於「政府犯罪」的特性始然,則在政府仍掌有政治權力時,並不是屬於對於政府犯罪行為人「得訴追而不訴追」的情形,而是屬於「不得訴追而不訴追」。可謂與「追訴權時效」的本旨不相符合。因為追訴權時效,所指的是「可得追訴之時」為開始起算時效;然而,在政府犯罪,則是屬於「不得追訴」的情形,自無從為任何時效的起算。

我國刑法有關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對於殺人罪仍然有追訴時效的限制,此種規定似乎和「生命權維護」的觀點相牴觸。即或沒有修改相關刑法時效規定條文,則應該認為二二八事件屠殺的犯罪行為之訴追,尚涉及到「統治權力的現實問題」,亦即在「統治權」存在時,則刑事訴追機關並無法追訴「政府犯罪者」的行為,此時自不是屬於「得訴追而不訴追」,亦即可以說,在此情形下,連訴追的可能性都不存在,此時應認為時效尚未開始起算。

對於種族屠殺的訴追,進入法律程序,更有助於釐清誰是犯罪行為人,而使得其他外省人也不會落入「連坐」的不白之冤。

檢討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刑事責任具有以下三個重大的意義:

1 確保未來不會發生類似的事件

2 人權啟蒙與司法落實人權理念

3 對亞洲特權政治法的限制

由於亞洲特權政治橫行,使得亞洲解決爭端之方法,或部分動輒採用武力鎮壓,甚至不排除以血洗之方法,例如「血洗天安門的手法」,已構成亞洲政治之悲慘境界,對於亞洲的民主化、理性化而言,可謂具有負面的指標意義。「人權的普世性」(Universalität der Menschenrechte)在亞洲的落實更有迫切性,有些文化傳統會使「人權的實現」(die Realisierung von Menschenrechten)較為容易,但是其他的文化傳統則在人權的實現上較為困難。但是在「人權的普世價值」的公認下,則不是放任人權的的價值觀與人權的實現,形成二無關之事項,對於「哲學的人權問題」固然是一個老問題,但是當代歐洲人權理念的落實,而對於「人性尊嚴」的價值觀之確立與在實現中的落實,已不單純是歐洲人的「專利」,而在亞洲亦有落實之實現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本文作者陳志龍時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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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國家紀念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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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02-23326228

Fax 02-2339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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