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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連宗
林連宗
190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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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人,台中一中畢業後,考進日本中央大學預科。1930年,以中央大學法學部二年級在學生的身份,通過行政科及司法科的「雙料」高等考試。1931,返台後,在台中開業,執業律師,並被選為台中州律師公會會長,另外,並擔任台灣新聞社法律顧問。

終戰後,半山李友邦、張士德等人奉國民政府之命回台,糾合台灣各地的知識份子,組成了「三民主義青年團台灣區團」(此組織,直屬於國民政府三青團)。三青團台灣區團台中分團籌備處成立時,張信義擔任分團主任,林連宗則被派認為分團轄下的第一區區隊長。

戰後,林連宗顯然對參與政治有極高的興趣。1946年在台中市「中區」參加台中市參議員的選舉,候選人多達48人,當選名額有5名,林連宗卻不幸落選。但兩個禮拜後,參選加台灣省參議員選,在54名角逐候選人當中,林連宗拔得頭籌,順利當選。當時省參議會,來自全台8縣9市的參議員計30名。42歲的林連宗是省參議會中第4年輕的參議員。

在短短參議會任內兩次會期中(共28天),林連宗對於警政、教育、司法,曾提出不客氣的質詢,此外又提案主張擬以省縣市參議員組織地方監察委員會,也提案要求中央撤銷壟斷經濟的貿易局。這些質詢與提案內容,都顯示林連宗對於戰後陳儀政府的貪污腐化及壟斷操控的不放心。

1946年8月16日,由省參議會投票選舉台灣省的國民參政員(國民參政會成立於1938年中國隊日抗戰之初,可說是一個為適應抗戰特殊需求的諮詢機構,終戰後,依據國民參政會組織條例第四條規定,台灣省得補選參政員8名)。在這次選舉中,因為廖文毅、楊肇嘉兩人的兩張票被民政處長周一鶚認定有疑義,最後省參議會乃推派林連宗代表省參議會到南京向中央請示。8月29日林連宗自南京返台,接受記者訪問稱:「(本人)向在京內政部胡政務次長,及楊民政司長主張要尊重民意,認為有效,中央之意為台灣文化水準甚高,地方自治之基礎可稱冠於全國,此一問題之判例,可做全國將來之模範,為慎重考慮計,內政部未敢判斷,呈請全國最高國防委員會審議決定……」這個「內政部未敢判斷」的個案,林連宗天真地對記者作了他個人的判斷,他接著說:「關於參政員並無選舉條例,省縣市參議員選舉條例中,有以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而為無效之一規定,如能准用此規定,廖文毅氏一票雖字跡模糊,但尚能認識,英美選舉制度最發達,然選舉訴訟亦最多,按其判為『可以認為同一人』時,該票為有效,雖然我國過去慣習以『字跡模糊』及『有錯字』之投票均認為無效,但為尊重民意計,尚能認識之投票應為有效。」

8月31日,最高國防委員會的審議終於有了結果;沒有接受林連宗主張尊重民意的要求,而宣布廖、楊的兩票無效!那是一次影響台灣政局的選舉,於此也可以窺見「祖國」政治的複雜性。據悉,那一次是周一鶚、陳儀等人有意對廖文毅採取的壓抑。天真的林連宗,卻如此「煞有介事」,難免就更加遭忌了!

1946年11月1日,制憲國大代表選舉,由省參議會投票產生,林連宗更上一層參加競選,當選台中縣的制憲國大代表。為台灣省17名制憲國大代表之一。當時,謝東閔亦在台中縣參選,票數尚次於林連宗而落選。在17名制憲國大代表中,4個月後死於228事件的除林連宗之外,尚有花蓮選出的張七郎先生。

228事件爆發後,3月1日,台中市參議員與台中縣、彰化市參議會以及各種團體(包括律師公會)假台中市參議會召開聯席會議。提出「改組長官公署」「實施省縣市長民選」等要求,聯席會推派林連宗為代表,即刻北上前往台北交涉聯絡。3月6日全省性的「228事件處理委員會」選出17名常務委員,林連宗也是其中之一。

林連宗北上後,住於他的律師同業好友李瑞漢家中,3月10日,林連宗原擬回台中,因交通斷絕,乃留居李家。當天下午軍憲人原來李家捉拿李瑞漢,林連宗拿出自己印有國大代表頭銜的名片以示身份,軍憲人員不買他的帳,也一併將他和李瑞漢兄弟一起被捕,帶走,一去不回。

(摘錄自李筱峰,1990,《二二八消失的台灣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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